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漁業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漁工所)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目標,鼓勵科研人員申報科研課題、做好科學研究、多出科研成果,參照國家科技部、農業部、水科院等有關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根據我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工作應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根據漁業工程與裝備學科和漁業信息學科的發展要求,重點在漁港與漁場工程、漁業防災減災、設施漁業工程、生態養殖工程、漁業船舶工程以及漁業信息工程的開展科學研究。針對漁業工程研究工作中亟待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科研攻關,更好地為現代化漁業建設服務。
第三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嚴謹求實的工作作風,加強學術的交流和討論,探索創新,營造生動活潑的學術氛圍。
第四條 樹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氣,調動和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
第五條 漁工所作為主持單位或漁工所員工作為課題負責人的科學研究,其成果、專利等的知識產權歸漁工所所有;同外單位或個人合作的科學研究,其成果、專利等的知識產權根據協議確定。
第六條 科研項目包括國家、部門、地方政府下達的各類科學研究類項目,國際科技合作項目,企事業單位委托研究項目以及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項目。
第二章 科研管理部職責
第七條 科研管理部承擔科研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鑒定和項目獎勵與專利申報的管理工作。職責如下:
(一)遵照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長期發展規劃,結合我所學科發展方向,制定科研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科研管理部根據各科技計劃的項目申請通知、招標指南及其它相關信息,及時通知科研人員并協助組織科研課題的立項和申報工作;
(三)督促、檢查科研項目的執行情況;
(四)檢查科研經費的使用情況;
(五)負責組織科研成果的鑒定、申報獎勵及推廣應用工作;
(六)負責科研資料的收集、匯總和歸檔等管理工作;
(七)組織學術活動,協調所內外科技合作,組織國內外科技交流與合作,掌握漁業工程學科發展動態;
(八)科研課題、學術論文統計和獎勵工作。
(九)負責所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科研的實施管理
第八條 科研管理部設立項目備選庫,受理各類科研項目的申請建議書,組織項目申報工作。
第九條 課題組必須按照項目合同任務書中的規定執行,及時開展研究工作。項目合同任務書的內容,不得擅自分解或隨意變更。
第十條 項目立項后,課題組長不得將項目轉包給他人。若有特殊原因,課題組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所根據實際情況與課題組協商指定他人承擔。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中實行年度計劃動態管理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課題組必須在每年7月和12月初提交上半年和本年度項目進展情況書面匯報。科研管理部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項目進展情況,指導、督促項目的實施。
第十二條 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國家秘密技術的科技項目,在實施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立項時與涉及秘密技術的人員簽訂合同,建立專項保密和技術使用制度。
第十三條 研究工作完成后,課題組應及時提交合同中規定的總結材料,做好課題合同、總結報告、調研報告、發表文章、驗收與獎勵申報階段的科技檔案歸檔工作。
第四章 項目結題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必須按項目主管部門或計劃下達單位的要求進行結題驗收。項目的鑒定工作,由科研管理部根據各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的要求負責組織,各有關研究室(中心)及項目組應積極配合。
第十五條 科研管理部在正式合同(協議)確定的完成時間前1個月通知課題負責人,課題負責人需向科研管理部提供課題結題的書面計劃(包括驗收、鑒定計劃,歸檔等)。在征得科研管理部同意后,開展課題結題工作,并接受科研管理部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各類項目完成后,申請結題、驗收和鑒定前,必須進行資料歸檔。
1.項目結束時,由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結束報告書”,由所在研究室(中心)簽署意見,經科研管理部審查后,報請分管所長及所長批準。
2.經批準結束的項目,應及時整理各項資料,包括項目工作總結、研究報告、論文專著,有關圖片、照片、錄像、軟盤、標本、原始記錄、分析資料等,按本所《科技檔案管理》的要求,辦理歸檔手續。
3.未按時辦理歸檔手續,或歸檔手續不完備者,項目視為未按時完成,不予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
(一)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二)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
(三)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
(四)企、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技術成果;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鑒定:
科技成果鑒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做出相應的結論。科技成果鑒定部門應為立項管理部門。計劃外項目要求鑒定需從嚴掌握。
第十九條 申請成果鑒定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完成科研項目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的各項任務、指標,各種數據資料完整、準確,技術成熟、完善,符合有關法規要求;
(二)提交完整的技術資料(其中不能公開的材料需注明);
(三)科技理論成果其主要論著在部級以上(包括部級)學術刊物上發表一年,或在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上宣讀(附會議發言安排等有關證明),并收入論文集一年以后;
(四)應用性技術成果必須經過實際驗證并具備推廣應用的條件或已開始推廣應用;
(五)推廣應用已有的科技成果應達到或超過原有成果水平,并具有較大面積推廣的證明材料;
(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應在消化、吸收應用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加以創新,達到或超過原有技術水平;
(七)軟科學研究成果,必須出具采納本成果的部門、單位的證明材料,能說明該成果的創造性和實際應用中所取得的效果;
(八)在國外進修或學習期間所取得的成果,申請者必須是第一作者,回國后繼續從事該課題方面的工作,且無知識產權糾紛;
(九)課題的主要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者在名次排列上已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十條 申請鑒定必備的材料:
(一)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科技成果鑒定證書一份;
(三)有關材料,按以下順序裝訂成冊:
1.研究總報告:包括立題目的、參加單位、經費來源、工作起止時間、工作內容、研究成果等;
2.成果查新報告;
3.推廣應用證明;
4.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書復印件;
5.主要研制人員名單及親筆簽名;
6.課題由兩個以上單位完成的須填寫《主要完成單位情況表》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科技成果鑒定申請程序:
(一)部門推薦:課題負責人將該課題的主要技術資料連同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交本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寫出推薦意見,連同申請書及有關資料上報科研管理部;
(二)科研管理部提請所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定,由所學術委員會寫出綜合評定意見;
(三)通過所評定的課題,根據任務來源和所達到的水平,由科研管理部向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組織科技成果鑒定。
第二十二條 成果鑒定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成果的不同類型采用以下形式:
(一)書面鑒定(函審鑒定):適合于理論研究成果、應用基礎研究成果或不需要考察現場或已有專門機構測試報告的科技項目。可將主要技術資料寄發給同行專家,鑒定意見由主管科研單位或專家綜合形成評審意見,并附全部專家書面評審意見;
(二)會議鑒定:適合于涉及面較廣或必須通過現場技術鑒定才能評定其技術的科技成果;
(三)檢測鑒定:適合于須通過國家各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檢驗、測試性能指標方可以達到鑒定目的科技成果(如計量器具、儀器儀表、新材料等)。
以上三種鑒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通過上級主管部門(國家級、部省級、院級)科技成果鑒定的科技成果,在鑒定后十五天內到相應的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在相應級別的科技成果公報中公布。
成果上報登記一般需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報告表;
(二)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視同鑒定證書);
(三)成果公報填寫格式;
(四)中國技術成果大全。
第二十四條 凡通過上級科技主管部門主持鑒定的成果,可向主持鑒定部門報送申請獎勵。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的報送材料,按授獎單位的具體要求報送,一般材料如下:
(一)科技成果報告表;
(二)科技進步獎申報書;
(三)科技成果鑒定證書;
(四)查新檢索報告;
(五)成果推廣應用證明;
(六)科技成果歸檔表;
(七)技術資料。
第二十五條 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申請專利:
對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應采取各種方式,通過各種渠道積極加以推廣應用。
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可通過申報專利、技術講座、舉辦專題學習班、現場會、專題進修、新技術推廣會或通過技術市場(包括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的方式進行,使科技成果盡快產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六條 科技成果技術資料歸檔:
申請科技成果的項目負責人應按漁工所檔案室有關科技資料歸檔要求,認真做好科技成果資料的歸檔工作。歸檔材料包括:
(一)研究計劃部分:包括課題申請書、任務書、合同書、協議書、工作方案、科研課題經費決算清單等;
(二)原始記錄部分:包括實驗、調查、分析、測試形成的原始記錄本、圖紙、照片、錄音帶、錄像帶以及經過歸納整理的數據等;
(三)總結報告部分:包括研究工作總結報告、階段工作報告、論文、專著、專題報告等;
(四)鑒定及推廣應用部分:包括鑒定會的申請報告、上級批文、鑒定書、成果評價意見、獲獎情況、推廣中的反饋信息及對本課題的評價、建議性質的來往文書等。
項目負責人將全部資料原件報科研管理部審查后正式歸檔。
第二十七條 申請項目成果鑒定,應按“院成果管理辦法”的規定,由項目組填寫“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并分別備齊技術研究報告、項目工作總結、測試分析報告及主要實驗、測試記錄報告(包括原始記錄)、質量標準(企業、行業、國家、國際標準)、國內外同類技術的背景材料和對比分析報告、國家或省部認定的科技信息檢測機構出具的檢索材料和查新結論報告、用戶使用情況報告、經濟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及證明等技術資料和文件。經所在研究室(中心)初審后送科研管理部,由科研管理部進行審查,符合成果鑒定條件者,報請分管所長、所長批準后,上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研究成果的保密問題,由鑒定委員會在成果鑒定時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所承擔的科研項目及獲取的全部科研成果(包括驗收、鑒定和獲獎項目、專著、論文、專利、軟件、產品)及實物、相關資料的所有權均屬本所所有;與外單位合作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事先約定分割科研成果的擁有權,任何個人未經允許不得私自他用。
第二十九條 經驗收或鑒定的科技成果,分別予以組織申報各級科技獎勵。符合專利條件成果,應按國家專利法規定,及時申請專利。
凡利用項目研究成果申請專利,公開發表利用項目研究成果撰寫的論文或專著等,須報科研管理部備案;涉及保密內容的,按“科技保密條例”辦理。
第三十條 經評議或鑒定的成果,除經項目主管部門審定為需要保密,應向社會公開,促使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
第五章 科研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為了提高我所的科學研究水平,促進出成果、出人才,特設立漁業工程研究所科研基金(以下簡稱"所科研基金")。
第三十二條 所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資助所內下列三類研究課題:
第一類: 在當前有重要應用推廣價值,其成果有重大的可開發性,能通過市場獲得較大經濟效益的課題;
第二類:為培養青年人才定向資助的課題;
第三類:有較高學術研究價值,為爭取高層次研究任務而進行的預研性課題以及有現實價值的軟課題。
第三十三條 凡申報所科研基金課題,必須填寫《漁業工程研究所科研基金申請書》,科研管理部對申報的課題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提交所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審。經所學術委員論證,簽署意見。
第三十四條 所科研基金經費主要來源于所內資金,以及由其它渠道爭取的資金。
第三十五條 為培養青年人才和為爭取高層次任務而進行的預研性課題,經所審議后可以列入計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所所有科研項目的管理。規定內容如與項目主管部門頒布的項目管理辦法有抵觸,以項目主管部門的項目管理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實施,本辦法由所科研管理部負責解釋。